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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4-03-19 07:03:36 次浏览

兰州大学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兰州大学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修订) 为丰富兰州大学博物馆馆藏,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

(2021年10月修订)

为丰富兰州大学博物馆藏品,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收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 、《国有博物馆藏品收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博物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藏品收藏必须根据博物馆的性质和使命,从收藏、展示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重点收藏典型、有代表性、来源可靠的藏品。

第二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藏品征集纳入“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经馆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收藏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藏品工作小组负责选择藏品对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评估、签订藏品收藏合同、交付收藏资金、将藏品加工成藏品、资料归档等全过程。 征集工作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征集主要范围: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 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石雕、壁画; 手稿和书籍以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文献和资料。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重要现代实物,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教育、史料价值的。

(三)反映各个时代、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对象。

(四)能够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实物和重要见证物。

(五)古生物化石、现代动植物标本和具有科学价值的代表性矿物标本。

(六)其他需要领取的物品。

第四条 如何征集藏品

(一)捐赠。 接受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无偿或有偿捐赠。

(2) 转让。 接收考古发掘移送的文物; 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藏品。

(3) 转让。 接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来的藏品。

(4)购买。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一定的经济价格向私人或文物商店收购符合收藏要求的传世文物和标本。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五条 征收 征收程序

(一)藏品捐赠程序

对于捐赠藏品,藏品征集工作组将对藏品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经征集工作组三名以上成员同意并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对于收藏工作组无法确定年代的文物,应请专家鉴定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捐赠。 确认接受捐赠后,登记并注明捐赠物品的姓名、年龄、数量等信息。 根据捐赠物品的价值,捐赠者将获得相应的荣誉证书并受到表彰和奖励。 对有偿捐赠的藏品,由收藏工作小组根据捐赠藏品的价值和其他具体情况讨论决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报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藏品购买手续

(一)征藏藏品经馆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征藏工作小组将做好拟征藏藏品资料收集的前期工作,并准备相关档案。 征集工作组对拟征集的藏品一一进行讨论筛选,确定符合征集条件的藏品。

(二)藏品工作组根据确定的藏品类型,邀请相应领域的专家对藏品进行价格评估和鉴定。 藏品价格评估、鉴定专家不少于3人。 专家对藏品进行鉴定、鉴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以文字、图片等方式记录并存档。

(三)完成藏品估价鉴定程序后,博物馆与藏品拥有者签订藏品收购合同。 藏品移交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藏品入库手续。

(四)鉴定、评估、收购藏品pg电子模拟器,也可以委托国有文物商店或具有从事文物交易资格的企业按照规范程序办理。

(五)征集工作过程中,征集工作组应当邀请学校纪委(监察室)、国资办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并监督。

(三)通过中转、调拨方式收集的藏品,收集工作组必须做好交接记录pg电子官方网站,并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家评审、价格合理的原则,严格遵循“三大一大”决策程序。 募集资金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在:

(一)从文物商店、拍卖行、收藏品交易市场经营机构购买藏品pg电子模拟器,并凭有效发票付款。

(二)收购费:指藏品收购、交易所支付的费用。

(三)运输费用:指藏品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四)保管费:是指藏品收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管费和保管保险费。

(五)专家论证(鉴定)、鉴定费:是指藏品征集时聘请专家进行估价、论证、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六)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辅助费用:是指与征集藏品相关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其他费用:是指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七条 征集物品投入征集。 藏品收集运抵博物馆后,由相关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藏品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办理收藏手续。

第八条 藏品入库后,征藏工作小组将对征藏工作进行总结并评价其绩效。

第九条 征集过程中发现实物与原提供信息不符的,应立即停止征集工作,并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解决。 收藏过程中如遇到其他情况,及时向馆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征求处理意见。

第十条 收集资料的管理

藏品征集工程完成后,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整理藏品资料,对藏品调查、征集产生的全部资料及原主人信息建立详细档案,并移交保管人出于档案目的而分类保管。 。

第十一条 纳入收藏的历史文物、革命文物等,必须报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兰州大学博物馆馆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兰州大学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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